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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企业调解

一、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企业调解委员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四、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制作笔录;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五、调解员的回避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的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二、申请与受理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自填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照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遵循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

四、案件审理

(一)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二)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及时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理由,进行举证、质证;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及时休庭合议,作出裁决;
    8、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写明申诉和被诉双方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裁决结果及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裁决日期。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七日内审查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
    (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审理时限、程序中止规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延期不超过三十日。
    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六、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七、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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