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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工资]是指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本省有关工资支付问题,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及原陕西省劳动者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办发[1995]270号)文件执行。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一)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到)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1999]37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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