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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订立的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二)约定条款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 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的管辖按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来划分的。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区签订的合同或者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就应当在什么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合同鉴定地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一般由履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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