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局长信箱

 首页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即: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订立的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应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

 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一、 续订劳动合程序如下:
    (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二)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更部分内容。
    (四)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
    二、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分别列入到财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手续,如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缴纳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要求及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按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 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该项备案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的管辖按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来划分的。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区签订的合同或者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就应当在什么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合同鉴定地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一般由履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经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说明,不予鉴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1   2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2004 ©
建议IE4.0以上版本、800*600分辨率浏览本站
汉中市政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